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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起“流量劫持”入刑

时间:2018-12-26 18:45:25来源:Win10专业版官网点击量:N次

  26日消息2015年5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付宣豪、黄子超两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付宣豪、黄子超“DNS劫持”案,成为我国第一起“流量劫持”被判刑的案件。

  据了解,在2013年底至2014年10月期间,付宣豪、黄子超等人租赁多台服务器,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使得用户登录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设定的网站,以此获利超75万元。

  在付宣豪、黄子超案之前,此类行为多以民事纠纷解决。

  在最高人民法院12月25日发布的一批依法严惩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例中,付宣豪、黄子超“DNS劫持”案则是三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之一。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刘金瑞称:“之前是否适用本罪的确有些争议。这个指导性案例认为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者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DNS劫持’行为,是对网络用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介绍,最高法院正在就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三个《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新型网络犯罪,起草制定司法解释,并且已经基本完成了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预计在2019年上半年就可以正式对外发布。

dns劫持

  明明想要浏览A网站,却在输入域名后被突然“劫持”到了B网站,而B网站的表象与A网站几乎一模一样。中国青年报记者日前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类似上述“流量劫持”的案例,已经可以入刑。

  浦东法院判决了全国首起“流量劫持”刑案,两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以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从2013年年底到2014年10月,陕西人付某和广东人黄某租赁多台服务器,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进而使用户登录“2345.com”等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设置的“5w.com”导航网站。两人再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给“5w.com”导航网站所有者杭州久尚科技有限公司。

  “2345.com”网站察觉后向警方报案,上海警方于2014年10月立案。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付某和黄某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查,两名被告人在短短10个月违法所得高达75.47万余元。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流量劫持”成为危害网络安全的一大“毒瘤”。

  据介绍,流量是指网络上传输的数据量,正常上网时,数据会在网民的客户端与正确的网站服务器之间传输,这样网民才能浏览网页、下载歌曲、收看视频。如果你原本想访问A网站,但是有人偷偷做了手脚,让你实际上打开的是B网站,这就会形成流量劫持。

  “流量劫持”行为相关的诉讼曾有先例。最为典型例子是两年前的“3B”大战。360对百度搜索结果进行标注甚至篡改,并向用户宣传安装其浏览器,百度因此向法院起诉360。法院认定,360干扰了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判决赔偿百度40万元。

  但长期以来,流量劫持行为并没有被定义为刑事犯罪。因此不少人把它当做一种快速谋利的手段。而对用户来说,一旦遇到浏览器被篡改,只能自助纠正;对那些不懂电脑的人来说,只能被迫重装操作系统。

  “流量劫持”罪名确定

  2013年底至2014年10月,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等人租赁多台服务器,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进而使用户登录“2345.com”等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设置的“5w.com”导航网站。

  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等人再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给杭州久尚科技有限公司(系“5w.com”导航网站所有者),违法所得超75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判决两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周加海介绍:“这个案例旨在明确‘DNS劫持’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达到后果严重程度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这也是我国第一起“流量劫持”入刑案件。在此之前,此类行为多以民事纠纷解决,比如2013年百度起诉奇虎360,后者在百度搜索栏的关联词列表里添加了奇虎360自营网站的关联词。法院认定这一“搭便车”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浦东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不久,2015年11月和2017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也先后作出了两例“流量劫持”刑事判决,但被告人被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

  “之前是否适用本罪的确有些争议。这个指导性案例认为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者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DNS劫持’行为,是对网络用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行为要件。”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刘金瑞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新应用场景的罪名适用

  另外两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例,也在各自领域具有开创性意义。

  在出售的泵车上加装“机械远程监控系统”,是中联重科、三一重工等工程机械设备商早已采取的技术措施,针对的是“按揭销售”的泵车,客户如有拖欠、赖账等情况,就会通过远程监控系统进行“锁机”,泵车接收到“锁机”指令后依然能发动,但不能作业,或者作业功率较低。

  2014年5月间,被告人徐强使用“GPS干扰器”先后为五台中联重科泵车解除锁定。徐强违法所得4.5万元。2015年12月17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作出判决:徐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刑二年六个月。另一个案例也非常典型。西安市长安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长安子站)系环保部确定的西安市13个国控空气站点之一。2016年2月至3月间,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李森、副站长张锋勃多次进入长安子站内,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方法,干扰子站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

  长安子站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多个时间段内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这些数据被传输至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总站,向社会公布,并用于环保部编制全国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评价、排名。

  此后,包括李森、张锋勃在内,上至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局长、下至该局聘用人员共5人被判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一年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

  “这两个指导案例进一步阐释了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含义,也是遵循了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中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刘金瑞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两个案例在行为对象上,明确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以及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时针对新技术催生的新的应用场景,统一回应了由此伴生的刑事司法定性新问题。”吴沈括告诉记者。

  周加海介绍,从2014年1月到2018年11月间,全国法院审结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1866件,生效判决人数3263人。2017年6月1日以来,全国法院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2971件,生效判决人数是5734人,有力维护了网络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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